尚未完全偿付贷款的房产仍然具有进行交易的可能性。
通常情况下,存在两种常用且可行的操作方案:
第一种为“转按揭”,即通过将自有房产出售或转让予第三方,使其得以向银行重新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从而实现借款期限、借款人或抵押物等方面的变更。
另一种则是提前偿还房贷,亦被广泛称为“赎契”。
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明确规定,以下类型的房地产在未经特定许可前,均不得进行转让:
(1)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但不满足该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条件的;
(2)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
(5)权属存在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并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特殊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