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协议亦可用于提取公积金,然而此举仍须遵守各项的限制与规定。
依循国家的相关法令,在完成公积金的缴费后,满足特定条件的雇员是有权将其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提取出来的。
通常来说,公积金的全部提取并不被许可,仅在离职、职位调动、退休等特定情形下方可实现全额提取。
住房公积金乃是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资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员工,以平等的方式进行长期住房储蓄的一种制度。
公积金具有以下性质:
1.保障性,通过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广大职工快速、妥善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2.互助性,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构建和形成有房职工协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途径,同时,公积金在资金层面上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实质性的支持,充分展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特性;
3.长期性,每位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直至退休或终止劳动关系为止,均需按时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
同时,职工所在单位亦应依据相关规定为职工补足公积金的缴存。
公积金具备如下特点: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不论其工作单位性质为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经拥有住房,皆须依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若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公积金的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可根据《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惩处,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3.福利性,除了职工自行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外,单位还需要为职工额外支付一定比例的金额,且公积金贷款的利率相较于商业性贷款更为优惠;
4.返还性,当职工达到离休、退休年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户籍迁移或出国定居等情况时,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会退还给职工本人。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