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当出现如下情形之时,购买方有权利要求退还所购房产:
1、实际测量所得之建筑面积与合同中所约定之标准面积之间的差异,其绝对数值超过了3%。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
3、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更改规划方案、设计图纸,从而对房屋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以及朝向等方面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尚未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
5、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给购买方的房屋,其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房屋质量严重影响到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
6、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无法或者无法按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7、购买方提出的贷款申请未能得到银行的批准,同时合同双方对于付款方式的具体细节也无法达成共识。
8、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的其他退房条件出现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