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劳动关系与
劳务关系中因事故受伤后的
赔偿问题,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首先,对于处于劳动关系中的员工,若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伤害,便有权依据国家的法律
法规,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
工伤认定以及索取相应的工伤赔偿。
然而,如果是在劳务关系中,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倘若受到了伤害,则无法被认定为
工伤,也就无法享受到类似于
劳动者受伤时所能取得的权益。
其次,从具体的赔偿项目来看,当劳动者因为遭受工伤而受伤时,他们依法可以领取到诸如残疾津贴、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等一系列的赔偿。
但是,在劳务关系中,任何提供劳务的一方遭受伤害之后,他们将无法获取上述提及的
工伤待遇,仅可能获得相当于一般的
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
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
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九)劳动能力
鉴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
工资福利;
(二)五级、
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
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