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事宜须遵守的重要事项如下:
首先,为了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应认真检查鉴定结论是否存在任何疑问或不当之处。
如对鉴定结论中的级别表示质疑或是怀有疑虑,可于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个自然日之内提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再度鉴定,从而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其次,根据鉴定的具体规定,可以运用科学方法计算得出相应的赔偿金额。
最后,当与雇主协商解决索赔事项无法达成合意时,应当寻求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不满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上诉期内向二审法院提起申诉。
在仲裁或是判决生效之后,若雇主未能按时支付赔偿费用,劳动者可以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交执行申请,以便尽快实现权利救济。
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还需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