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读者们,这里有一则重要的法律讯息需要您们知道:
若在国庆假期期间未能获得正常休息,
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
劳动监察部门进行
申诉投诉。
众所周知,国庆假期乃国家
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员工合理安排休息时间。
即便是有工作必须进行的情况下,也需要提前征得劳动者的明确同意,并且按照规定给予其正常上班期间
工资的三倍作为补偿。
如果遇到用人单位在国庆假期未给员工放假且未支付相应
加班费用的情况,我们提倡劳动者先向劳动监察部门反馈相关问题,同时也可以发起
劳动仲裁程序寻求解决方案。《
劳动法》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作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