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鉴定程序完成以后,当事人未如约返回至单位工作的行为,并不必定被判定为旷工。
假设在经过工伤鉴定,且停工留薪期满后,职工理应回到企业继续工作岗位上投入工作,若未能按照规定执行,便可视作旷工行为。
然而,如果职工遭遇的伤情较为严重,即便是已经完成了工伤鉴定流程,但依然无法完全康复,那么在此种状况下,他们有权无需返回单位正常出勤,并向企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限。
因此,这种情形所致的未按时出勤行为,不应被判定为旷工。
简言之,在工伤鉴定完毕之后,职工能否被视作出勤情况良好,与是否进行了工伤鉴定之间無直接关联性,而是取决于停工留薪期限是否已届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