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若买方出现意向变更并决定放弃该交易,合法的途径是解除相应的买卖合同。
然而,买方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也是为了保护契约精神和公平公正的贸易秩序。
倘若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经预先设定了违约金标准,那么买方就应按照约定履行此支付义务,以补偿卖方因此而蒙受的经济损失。
反之,若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相应违约金条款,卖方有权依据自身实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数额,向买方主张违约赔偿责任。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双方协商未果,相关法律法规也赋予了司法裁决机关或仲裁机构在明确证据证明违约金设定过低,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有权根据申请对违约金金额进行适度调整。
同样地,当违约金设定标准过高超过合理范畴时,这些决议机构也有权利适度降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