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在签署房屋购买的预订协议后,所付的定金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够退还的。
但是,若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的违约行为而致使合约无法实施执行的话,那么交纳的定金是依法有权利要求予以退还的,并且这种情况应该按照规定给予双倍赔偿。
假如是因为一些非买卖双方主观原因或不应该由他们承担责任的因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执行下去(例如不能预测且人力无法控制的自然灾害),在这种情况下,定金也同样可以被申请退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