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雇主因生产运营所需,且在事先征得
劳动者同意的前提下,安排其在周六进行
加班的行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
违法性。
然而,对于在休息日令劳动者继续工作的情况,单位可以选择为他们作出相应的补偿调整,也就是给予适当的换休机会;
若无法提供换休,则须向员工发放不低于其正常工作日
工资的双倍作为补偿薪酬。
此外,任何企业皆不得强迫或变相逼迫劳动者加班加点。《劳动者》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