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该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方需要按照相关规定为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的计算方式如下:
首先根据该劳动者在现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以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定月薪作为基准,向其进行
经济补偿。
若劳动者工作六个月至不足一年的部分,则需将之视为完整的一年进行计算;
而对于未满六个月的情况下,用人方应支付给劳动者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
此外,如果劳动者的
月工资水平超出了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三倍,那么其接受经济补偿的标准将会调整为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来支付,但同时受到最高为支付十二年的限制。
在此特别强调,本条中所提及的“月工资”实则是指劳动者在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之前过去十二个月内平均所得的工资总额。《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