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者在正常的工作日及工作区域之内,因为履行其职务职责却遭受了殴打的情况,这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在《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法规中,对“由于履行职务职责而受到暴力或者意外伤害的”作出了两方面的详细解释:其中之一便是描述当劳动者为了完成工作任务,使得那些欲达成某种不合理或者非法意图的个体未能实现其愿望,因此这些个体采取暴力手段对劳动者进行人身攻击的行为;
而另一方面则是指在工作日以及工作地点范围内,受到意外事件所引起的伤害,如地震、厂房火灾、车间房屋坍塌乃至企业内部其他设备安全未达标导致的意外事故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