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贷款尚未结清的房产能否进行买卖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三种途径予以解决:
1. 由购房者负责结清剩余贷款。
倘若买家具备充足的财力,能够一次性支付全额房价款项,或者剩余贷款数额相对较低,买方的首付足以偿清剩余债务,那么卖方则有权向相关机构申请提前还款,在借款人即买方的支持下,将房屋抵押登记消除,从而使得该房屋得以依法进行转让和交易。
2. 房产贷款转换成按揭形式。
这一策略具体实现方式是在征得贷款银行的同意后,由房屋的购买方继续承担和偿还出售方尚未到期的贷款义务。
3. 借助借款赎回产权证明书。
当卖方因经济上的限制无法提前偿还贷款,而买家同样无法一次性支付完全部房款时,卖方可以考虑寻找第三方借款提前归还贷款,从而解除房屋的抵押状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