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进行自行车出行时不慎摔倒,若此
意外事件的肇因在于
劳动者自身,将判定为非
工伤事故;
然而,若该意外源自于因劳动者本人负有主责所产生的交通事故,而对其身体造成损害的结果,便可被定性为
工伤。
关于
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现行施行的《
工伤保险条例》中有明确阐述,即在劳动者
上下班的途中,受到了不是由其个人承担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是城市轨道交通事故、长途客运轮渡事故,以及铁路事故等伤害的情况,均应按照
法规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