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工伤的识别,遵循如下基本准则进行界定:首先,在雇员正常工作时间以及其参与的工作场所里,因为任何与工作相关的原因而遭受了意外的身体损害;其次,如果是在雇员正常工作时间前后的这一时间段内,雇员在工作场所内部从事着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工作或收尾性工作,而恰好在此过程中受到了意外的身体损害;再次,当雇员在工作时间和正常工作场所里,因为执行职业职责而遭遇了
暴力行为或者其它出乎意料的身体损害;第四种情况是,在工作环境下长时间接触有害物质而导致的职业性突发疾病;此外,员工在外派工作期间,可能会由于工作任务的原因而受伤或者由于事故而失踪,这种情况也属于工伤;最后,如果是在雇员日常
上下班的途中,遇到了由自身以外的因素引起的非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客轮渡事故、火车事故等情况而造成的身体损害,这些都应被纳入到
工伤认定的范畴之内。因此,如果雇员在正常休息时间但仍处于工作场所内部,并且正在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时,因为任何原因而不幸地遭受了意外的身体损害,那么就可以被鉴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