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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用人单位六个月内招用人员时应当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在用人单位实施裁员计划之后,倘若在接下来的六个月时间内再次启动招聘流程,则必须遵守以下规定:首先,务必及时告知被裁撤员工这一消息,并且在相同条件基础上,给予他们优先录取的机会。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之规定,“经济性裁员”,即指使用人力资源手段进行的大规模员工裁撤行为,这既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益,亦是旨在提升自身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竞争力和生存能力,以度过短暂的危机时刻。然而,由于“经济性裁员”亦可能给员工生活带来冲击,导致社会失业率上升,因此,相关法律法规特别设定了四项前提条件和裁员程序。具体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明确指出,在符合以下四种特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可行使经济性裁员权力: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进入破产重组阶段;第二,发生严重生产经营困境;第三,企业需要进行产业转型、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模式转变,在调整劳动合同内容后仍需进行人员裁撤;第四,因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赖的客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动,而导致现有劳动合同难以继续执行。除了设定必要条件外,法律还强调了用人单位实行裁员计划前必须履行的程序义务。用人单位须提前30天将计划裁员情况分别向工会组织和全体员工进行通报,充分考虑并尊重工会或员工的相应意见后,将拟定的裁员方案上报至当地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如果用人单位通过经济性裁员成功改善了生产经营状况,从而有更大规模的生产经营愿望,那么他们将重新展开招聘工作。在此关键时期,法律规定在六个月之内重新聘用新员工时,必须将已裁员员工纳入考虑范围,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他们。《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最新修订: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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