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员工的
停工留薪期间一般以不超过12个月为限。若伤势较重或存在特殊情形者,必须经由所属地区设立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凭其专业知识与经验作出评估确定,方能适度延长停工留薪期限;然而,这一延长仍然不得超出总计最长12个月的上限。对于在停工留薪期满之后仍需要进行治疗的
工伤职工,他们应该继续享有工伤医疗福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