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公司若要求劳动者进行工作,那么这便被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构成了加班。但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这种加班情况,劳动者是拥有拒绝权的。因此,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如果公司安排劳动者进行工作,该行为并不等同于旷工,劳动者有权选择拒绝,同时,如果他们没有按照公司的要求参加工作,也不应被认定为旷工行为。《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