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者所受之伤达到九级伤残级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雇主需向其支付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数额为相当于九个月个人工资的数额。
在劳动者与雇佣方结束劳动关系或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该协议的情况下,雇佣方亦须向其提供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的金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施行。
具体而言(请注意以下仅是其中的部分条款):
(1)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后,应从其所在地方专属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
该补助金的计算方式为:
九级伤残等同于九个月的劳动者本人工资。
(2)倘若劳动者与雇佣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终止,亦或是劳动者自己决定解约,那么则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而由雇佣方负责支付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关于这两次补偿金的具体金额标准,同样应由各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施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