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开发商存在“一房二卖”不当行为时,最早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的购房者若无法实际拥有该房屋所有权,则有权请求法院解除其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关系,收回已经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及在此期间产生的相应的利息支出,同时还可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要求,以补偿因约定事项未得到充分履行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在此过程中,购房者还可进一步向开发方索取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总额一倍数额的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