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针对复杂性的骨折损伤,员工可享受长达十二个月的
工伤医疗期权利。
至于具体明确的
病休时段,则需视受伤程度而定。
如若
伤残情况严重或具有特殊性,在经过了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核实后,该医疗疗养期限是有可能适当延长的,但是必须遵循,延长的总时长不能超出十二个月的原则。《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
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