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因疾病或者
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的在职员工,丧葬补助费用将按照死亡当月
员工工资的基准,以3倍的月数为准进行发放;
而针对已离开工作岗位且
办理退休手续(或
辞职)的员工来说,其相应的丧葬补助费用则是以上一年度企业中所有离
退休员工3个月内人均基本
养老金作为基准进行发放。
其次,对于因疾病或者意外事故造成死亡的在职员工以及已经退休(或辞职)的员工,其
继承人将会得到一笔一次性的慰问金,其金额等同于死者生前当
月工资的20倍;
对于已经退休(或辞职)的员工而言,这笔慰问金的金额只会依据他们生前最后一个月缴纳的基本养老金,按20倍的比例来发放。
再者,当有多个职工在同一时间发生丧事时,其所有
家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总和,不应超越该名职工生前月薪或月基本养老金的数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
因工死亡,其
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
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
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
停工留薪期内因
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