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制之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以下各项权益:
首先,劳动者具有平等的求职和自由选择职业的权益;
其次,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资格,雇主必须按照合约规定的月份,通过货币方式向劳动者发放其工资,且不得无理由地延迟或扣除员工工资。
特别是在国家法定假日、婚丧事宜以及社会公众活动期间,劳动者同样享有收取工资的权益;
再者,劳动者拥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作为雇主,应该确保劳动者每周能够享有至少一天的休息日,并且每一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八个小时,同时,整个星期的工作时间总和不能超过四十四个小时。
若因业务需求导致开工时长有所增加,需与劳动者进行协商,每日工作时间最高不能超过三个小时;
另外,劳动者享有接收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的权利以及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必要权益;
然后,劳动者有权利申请劳动争议处理,以此维护自身权益;
最后,劳动者还有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这也是他们应得的权益之一。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当雇主发出的指令涉及到冒险操作时,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