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签署劳动合同出现工伤事故,受伤员工仍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领取相应的工伤赔偿待遇。
倘若用人单位未能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则应当由用人单位独立承担或者全额赔付所有的工伤赔偿费用。
若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在书面形式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并不妨碍劳动关系的确立,且证明双方实际存在着劳动关系;
因此,若员工因工负伤,皆属工伤范畴,依然有权要求获得工伤待遇。
在处理工伤事宜的过程中,务必在法律所规定的时效范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待认定工伤并完成治疗步骤之后,再向有关部门进行伤残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得出的伤残评定级别以及其他相关细节信息,最终才能确立恰当的工伤赔偿数额。
至于赔偿金额方面,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就此达成共识,可选择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