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雇佣劳动过程中遭受烧灼伤痛,若符合下述任何一种情况皆可认定为
工伤:
首先是因职业关系而产生的与工作性质相关的事故;
其次是在领受出差任务的过程中,由于职务活动的客观需要而引发的伤害事件;
再者就是在工作期间以及特定的工作环境之内,由于员工履行其岗位职责所必需承受的
暴力或者突发事件的严
重伤害;
最后还有其他一些特别的例外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