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合同关系下劳动者工伤补偿的相关法律条款如下:
在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构成劳务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如果提供劳务的一方由于执行劳务合同而导致第三者受损,则接受劳务的一方应负起对该第三者的侵权赔付责任。
然而,在受雇主完成了对第三者的侵权赔偿义务之后,若发现提供劳务的一方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其仍然可以向该提供劳务的一方向求进行追偿。
另一方面,当提供劳务的一方因为实施劳务活动自身遭受伤害时,依据双方所存在的过失程度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若因第三者的不当行为给提供劳务的一方带来了损害,那么后者有权向这名第三者提出侵权索赔,同时也有权向受雇主提出补偿要求。
对此,受雇主在支付了补偿费用之后,还保留着向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