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不论借款人是否透过抵押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项,只要他们满足现行法律或房地产交易合约中所约定阐述的退房允许条件,他们便具有合法权益来终止该项房产买卖协议。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这些房产购买人与相关银行机构之间的金融借款关系乃是彼此分离且独立的,因此,当购房者选择撤销房产买卖契约后,他们与银行的借贷合同并未自动停止生效。
换句话说,即使购房者放弃购入此房产,但由于他们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稳固存在着,故这笔预先决定的贷款必需得到偿还。
关于如何偿还这笔款项的问题,通常的操作方式是由房产开发商将应该退还的购房资金当中,属于买家支付的首期购房款那一部分直接退还给这位购房者;
而对于购房者向银行借出的那一部分借款,则理应直接归还给银行,并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种方式被视作购房者提前对银行进行全额还款。
更为重要的是,当购房者以按揭贷款形式购置房产时,他们常常会被要求为已购得之房产办理一份保险,而这份保险的受益方便是提供贷款的银行单位。
在此情况下,当购房者决定终止房产销售合同的同时,亦务必确保他们同样遵守相关规定,解除与投保金额相符的保险契约。
根据我国现行的《保险法》规定,倘若签署的保险契约之中并无禁止解除保单条款的设立,那么购房者在决定解除房产购买合同之后,就有权立即同步解除与其相关的保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