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未签署合同之前能否退房的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情况需要注意:
1、假设您所购全额付款的房子是由于房屋自身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因素导致无法按期交货或者是顺利交割后经过核实发现主体结构仍然不符合标准、或是交收之后发生了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已经对您日常的居住环境造成了重大影响;
又或许是在合同正式签署完成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这套房产转售给了其他第三方或者未经您同意就擅自将其抵押给了他人的情况下,那么作为购买者,您是享有向开发商提出书面退房申请的权力的。
这意味着如果能够证明卖家确实有过违反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及规定的行为的话,您便可以依据此缘由要求退出购房协议,而且无需为此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
2、然而,如若您仅仅是出于个人意愿而产生的退货想法的话,一般来讲要想成功退房是相当困难的。
一旦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实际生效,没有合理的原因而选择中途放弃,那显然是违约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