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有着明确规定:从每年的 6 月一直到 9 月这段时间里,倘若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进行露天工作,并且无法采取有效的措施把工作场所的温度降低至 33℃以下(这里不包括 33℃),那么就应当给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其标准是每个月 300 元。
这种高温季节津贴是对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中作业的一种劳动补偿性质的津贴,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要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去支付高温补贴,劳动者是可以借助劳动监察部门等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
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工作本就辛苦,这一规定的存在能让他们在经济上得到一定的补偿,也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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