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身受到损害时,接受劳务一方若存在提供有安全隐患的劳动设备、指挥操作不当等过错,需承担对应赔偿责任;提供劳务一方若有未按规定操作、疏忽大意等过错,要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此时双方应及时收集能证明各自过错程度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设备检测报告、操作规范记录等,以便合理确定赔偿责任。
(二)若因第三人行为致劳务工人受伤,工人既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能要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工人要及时固定第三人侵权的证据,如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