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得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
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同时,在《北京市
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
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鉴于您的工作地点在北京,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您可以与单位协商,主张该笔生活费。如果协商无果,您可以向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
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