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出卖方应该在买卖双方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或者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出卖方可以随时交付房屋,买方可以随时要求出卖方交付房屋,但是应给出卖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