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隐婚隐育”不构成
欺诈。
企业在录用女职工之时,有的HR会隐含的询问是否
结婚及生育的打算,也有的会让女职工签署一份承诺或是声明,类似“我对以上个人资料(包括婚否及怀孕)的陈述全部属实,如有不实陈述,视为欺诈”、“承诺
入职1年或3年不怀孕”。
客观情况是,很多法院在审理类似此类
劳动争议的,即便查证员工有隐瞒怀孕的事实或是违反承诺协议的事实,也认定企业的解除行为是
违法的,因为女员工怀孕是其
个人隐私,是法律赋予女性享有的基本权利,怀孕与否也不是履行
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条件。因此,企业让女职工签再多的这种承诺或是声明也是无效的。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招用
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
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