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
卖房不能绝对定论为无效或有效,须综合判断:
1、无效。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
产权证上只登记有一人名字,夫妻任何一方处分
共同财产,必须经过另外一方的同意才可以。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2、有效。
无论从法理上来讲还是从实践判案来看,如果第三人是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的
对价,且房屋已经进行了交付或
过户登记,合同不仅是有效的,没有交付或者过户的,还应当继续履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