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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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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以房抵债法院如何认定

冯** 上海-长宁区 房产纠纷咨询 2026.01.13 23:47:16 400人阅读

小产权房以房抵债法院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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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产权房以房抵债认定关键在于协议效力与物权变动可能性。一般情况下,若以房抵债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会认定债权协议有效,但这仅产生债权效力,不会直接导致物权转移。由于小产权房没有合法产权证明,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债权人不能因协议取得房屋所有权。
2.若协议履行涉及小产权房过户,因违反土地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法院不会支持债权人交付房屋或确认所有权的请求。此时债权人可依据有效协议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继续履行原债务。
3.当以房抵债协议存在规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等情况,法院会认定协议无效,按原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4.解决措施与建议:债权人遇到小产权房以房抵债情况,在签订协议前应充分了解小产权房性质和相关法律风险。若协议有效但无法实现物权转移,及时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或继续履行原债务。若发现协议可能存在无效情形,通过法律途径按原债权债务关系主张权利。

2026-01-14 05:0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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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产权房以房抵债的认定,要综合考虑协议效力和物权能否变动。要是以房抵债协议是双方真心达成,内容也没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法院一般会认定债权协议有效。不过这只产生债权效力,不会直接让物权转移。因为小产权房没有合法产权证明,没法办不动产登记,所以债权人不能凭协议拿到房屋所有权。
2.如果协议履行涉及小产权房过户,由于违反土地管理和不动产登记规定,法院不会支持债权人交付房屋或确认所有权的请求。这时债权人可依据有效协议,让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债务。
3.要是以房抵债协议存在规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等情况,法院会认定协议无效,按原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4.总体来说,法院认定小产权房以房抵债时,主要关注债权协议效力,不承认物权变动效果,债权人只能通过债权途径实现权利。

2026-01-14 03:47: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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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以房抵债协议若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一般认定债权协议有效,但仅产生债权效力,物权不直接转移。小产权房无合法产权证明,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债权人不能依协议取得房屋所有权。
(2)协议履行涉及小产权房过户,因违反土地管理及不动产登记规定,法院不支持债权人交付房屋或确认所有权的请求。债权人可基于有效协议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或继续履行原债务。
(3)若以房抵债协议存在规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等情况,法院认定协议无效,按原债权债务关系处理。总体而言,法院认定聚焦债权协议效力,不认可物权变动,债权人只能通过债权途径实现权利。

提醒:
小产权房以房抵债风险较大,债权人要谨慎对待,若遇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14 03:38: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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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前,确认协议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保证债权协议有效。
(二)明确小产权房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不能依据协议取得房屋所有权,不应对物权转移抱有过高期望。
(三)若协议履行涉及过户问题,因违反相关规定难以实现,可基于有效协议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或继续履行原债务。
(四)警惕以房抵债协议存在规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等情形,避免协议被认定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026-01-14 01:44: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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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院对小产权房以房抵债的认定聚焦债权协议效力,不认可物权变动效果,债权人仅能通过债权途径实现权利。
法律解析:
以房抵债协议若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债权协议有效,但仅产生债权效力,不直接发生物权转移。由于小产权房缺乏合法产权证明,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债权人不能依据协议取得房屋所有权。若协议履行涉及小产权房过户,因违反土地管理及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法院不支持债权人交付房屋或确认所有权的请求,债权人可基于有效协议主张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继续履行原债务。若协议存在规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等情形,法院将认定协议无效,按原债权债务关系处理。若遇到小产权房以房抵债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3 23:51:21 回复

资不抵债怎样认定,资不抵债与清偿不能有什么区别1、如何认定资不抵债?实践中,律师介绍该标准是“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债务人的实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需要注意的是,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财产为限,不需要考虑企业信用、偿债能力等因素,同时,我们在计算债务数额时,不需要考虑是否到期,即包括已到期及未到期的债务。2、资不抵债与清偿不能有什么区别?律师表示支付不能是指企业法人欠缺清偿能力,即对于已到清偿期限,而且已受清偿请求之债务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处于全面地、长期地不能清偿之财产状态。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客观状态。律师表示它仅以债务人的资产作为考察的依据,而不考虑其信用、技术和劳力等因素,因此,资不抵债并不必然导致清偿不能。只有当债务人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才能构成破产的原因。不过,作为例外,我国《公司法》第204条规定,在公司因解散而清算时,清算组如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由此可见,资不抵债是公司在特定情况下破产的原因。支付不能作为破产界限应当更多地从公司的外部性出发,而资不抵债作为破产界限应当更多地从公司的内部性出发。前者重在形式,后者重在实质。两者有机地构成了公司法、破产法中的一对概念。当一个公司逐渐步入将触及到众多利益的破产境地时,这一对概念无疑构成了两个严密的监控时点。3.公司资不抵债,企业如何运营?由于向人民提出破产申请,需要提供企业资不抵债的证明,并且人民受理后成立破产清算管理人,需要重新对企业账务进行清理。因此本事务所在承接该项目后,一方面对被审计单位的账务从成立之日起进行逐笔的清理,发现不规范的地方及时进行修改。另一方面根据财务梳理的结果,出具一份被审计单位清产核资审计报告作为企业向提请破产申请的书面材料。由于我们提前为被审计单位进行了财务梳理,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整改意见,这样在可以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成立资产管理人后可以快速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为企业节省了时间,同时也事前排除了相关风险。

一、抵债资产的入账确认与终止确认(一)而实际工作中,抵债资产的确认入账却非常复杂,主要是因为以物抵债事项存在实质与形式不同步现象。以物抵债过程中,无论是判决还是双方协商,金融企业从判决或协议生效到实际取得所有权并占有抵债资产,通常时间较长,甚至最终不了了之。在此情况下,金融企业对抵债资产入账确认以及对应债权的停息、终止确认处理莫衷一是。有的在判决或双方协商生效后即确认抵债资产,冲抵借款人债权本息;有的在判决或双方协商生效后仅做停息处理,待实际占有、扣压抵债资产后再确认抵债资产,冲销债权本息;有的在实际占有、扣压抵债资产前不做任何处理。(二)在抵债资产的终止确认方面,实际工作中一个比较复杂而且常见的问题是,抵债资产处置时的分期收款或延期收款,此时是否终止确认,如何确认,是金融企业面临的难题。实际做法是,有的在签署协议收到首付款时,即冲销抵债资产并确认处置损益,分期付款或延期收款部分作挂账处理;有的则在收到全部价款后才作终止确认,对分期付款部分作预收款处理。(三)抵债资产确认问题的核心在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执行与把握,即是否确认入账或终止确认,关键应看抵债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抵债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一般为95%以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实现转移的,应当确认或终止确认抵债资产;保留了抵债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则不应当确认或终止确认。(四)按照上述原则,以物抵债行为发生时,应在协议或判决生效之日,先对债务人债权本息停止计息,待取得所有权并实际收到、占管抵债资产后,再确认抵债资产,冲抵债权本息,确认债权损益,否则不予确认。抵债资产处置时,如果金融企业不再拥有或控制抵债资产,抵债资产上的风险和收益已经转移对方时,应对抵债资产作转销处理,分期付款或延期收款部分作应收款处理,即将抵债资产转作应收款,同时确认处置损益。如果只是签署协议,金融企业仍然拥有或控制抵债资产,相应的收益和风险仍由金融企业担负,则不终止确认,不需进行账务处理,分期收款作暂收款处理。二、抵债资产计价及损益处理(一)从被单独作为一项资产确认至今,抵债资产计价经历了作价、以债权成本计价和以公允价值计价三次大的变化:最初,抵债资产通常采用作价计量,作价方式一般不外乎债权债务双方协商、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判决三种方式。实际工作中,通过上述三种方式产生的抵债资产价格一般都高于抵债资产的真实价值。(二)原因在于,协商计价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金融企业经办人员出于满足考核要求和规避个人经办责任目的,在定价谈判中往往妥协于借款人的要求,与其形成“双赢”的结果。(三)而评估计价则受到评估机构自身利益的影响,评估费按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在高估抵债资产价值可以迎合多方利益要求的情况下,评估价背离于实际价值也就不可避免。判决受地方保护的影响,也经常出现有利于借款人的高判。上述情况导致抵债资产作价背离于其市场价值,形成抵债资产价值虚涨,隐藏了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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