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驻海口市的中央(含部属)及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驻海口市的中央(含部属)企业、外省企业、军队开办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驻海口市的、在省工商行政部门注册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上述管辖范围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各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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