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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退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保险费退还”的解答如下:

参保单位按现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50%下调费率,社保局收到通知时,已经超过托收时间,已收取2015年10月—11月工伤保险费用,将于近期退还这两个月超出部分的金额。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本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要求,社保局按各参保单位2015年10月-11月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总额的50%进行退费,并将退费金额于4月底前退还至各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以上就是工伤保险费退还规定的一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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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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