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落户城镇的农民原先拥有的宅基地是能够进行登记发证的。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合法获取的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上的农村房屋,都属于农民的合法财产。
即便农民已经落户城镇,他们原本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其房屋所享有的权益,也应当得到保护。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种登记发证可能会受到限制。
比如说,倘若宅基地存在权属方面的争议,又或者违反了“一户一宅”的规定(特殊情况除外),并且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那么就有可能对登记发证产生影响。
但总的来说,只要是符合宅基地的取得条件,并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情形,落户城镇的农民的原宅基地是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发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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