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先担责,之后若提供劳务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接受劳务方可追偿。此时接受劳务方要保留好相关工作指令、劳务安排等证据,证明自身无明显过错,若要追偿,需收集提供劳务方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证据。
(二)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身受损,按双方过错担责。双方都要收集能证明对方过错的证据,如工作环境、操作规范等方面的证据。
(三)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行为致提供劳务方受损,提供劳务方既可以找第三人担责,也能要求接受劳务方补偿,接受劳务方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提供劳务方要及时收集第三人侵权的证据,接受劳务方补偿后要留存支付凭证等以便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