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专题 > 劳动纠纷专题 > 劳动合同专题 > 仲裁员不接受选定的情形

仲裁员不接受选定的情形

仲裁员不接受选定的情形
新员工入职到新的单位时候,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了才保障自己的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己的权益就可能会受到公司的侵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024-02-20 02:02:02 已帮助2808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仲裁员不接受选定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不接受选定或指定:

1.存在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的;

2.在接受选定或指定后两个月内不能参加开庭审理的;

3.在职人员未结案件数量已达5件,离退休人员在办案件数量已达10件,不能保证有充足时间和精力处理案件的;

4.因自身工作任务较重,难以悉心完成案件审理工作的;

5.因健康原因难以参加案件审理工作的;

6.对案件涉及的专业不熟悉的;

7.时任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仲裁委员会驻会仲裁员被当事人选定的;

8.其他原因致使不宜接受选定或指定的。

查看更多
最新 最热
全部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