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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成立了分公司, 让我去分公司上班了, 跟分公司的负责人起了冲突, 因为劳动合同中工资待遇什么的说是分公司订的, 降低薪水了, 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告谁?
以分公司和总公司为被告。如果是母子公司,就只有子公司未被告。总分和母子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要自己都没搞清楚是总分还是母子。
分公司在未经集团公司授权的情形下,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分公司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不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这样的情形下,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是应该由集团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样,经过集团公司授权的分公司,也可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仍然由集团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至于劳动合同盖什么样的公章,本身并没有多大的法律意义,因为盖分公司的章也是由集团公司承担责任的。在用人主体上,集团公司是唯一的,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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