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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协议有怎么写呢?

任** 山东-济宁 劳动关系咨询 2018.06.09 20:28:19 149人阅读

我现在找了一个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公司让我签定劳动合同了。不知道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协议有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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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一、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从事工作,乙
方用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二、本协议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若甲方或乙方要解除协议,
应提前通知对方,可解除协议,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三、乙方每月的劳动报酬为元/月,报酬结算方式:每半月结算一次
(元),分别在当月23日和次月8日前结清,计薪天数为30天/月。
四、乙方患病的医药费按乙方进甲方前的渠道开支,甲方不予承担。
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1、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2、乙方不享受与甲方其它的福利待遇和补贴;
3、在本协议期间乙方签字确认的文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未言明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人:

2018-06-09 20:36: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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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报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员工与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其受《劳动合同法调整》,所得报酬为工资薪金而非劳务报酬,和全日制用工的个人所得税标准是一样的,起征点是2000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所得,在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企业按照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雇用临时用工人员,支付给雇用员工的工资,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税收处理。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其他企业(保险企业除外)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因此,如果上述兼职销售人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可以在比例内限额扣除。
3、招聘使用兼职员工时,应结合国税函[2005]382号和财税[2009]29号文件进行税收处理,劳务报酬所得需开具相应发票入账。

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劳动合同法》从法律层面上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与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别规范:
一是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是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三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四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订立口头协议能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同时也可以约定保密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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