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协商期限法律无明确规定,协商可贯穿仲裁全程序。双方有协商意愿,在收到仲裁受理通知书或答辩通知后即可开始。若协商成功达成和解协议,可撤回仲裁申请;协商不成,仲裁委将继续按程序审理。仲裁委处理案件通常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可延长十五日,协商时间包含在整个仲裁审理期限内。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双方若有和解意向,应尽早开启协商,提高效率。
2.协商过程中保持理性和沟通,积极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3.若协商不成,应积极配合仲裁委的审理工作,准备好相关证据。
法律分析:
(1)劳动仲裁协商期限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协商可贯穿仲裁全流程,这给予了双方充分的时间和空间去达成共识。
(2)当双方有协商意愿时,在收到仲裁受理通知书或答辩通知后即可开启协商。若能成功达成和解协议,还可撤回仲裁申请,节省双方的时间和精力。
(3)若协商无果,仲裁委将依照仲裁程序继续审理。仲裁委处理案件通常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五日。并且协商时间包含在整个仲裁审理期限内,不单独计算。
提醒:
劳动仲裁协商虽无时间限制,但要注意仲裁审理期限。若协商无进展,应做好按仲裁程序处理的准备,建议遇到复杂情况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一)若想进行劳动仲裁协商,可在收到仲裁受理通知书或答辩通知后就开启协商,积极主动沟通,争取达成和解。
(二)若双方协商成功并达成和解协议,应及时撤回仲裁申请,避免后续不必要的流程。
(三)若协商不成,要做好继续仲裁的准备,配合仲裁委按照仲裁程序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1.法律未明确规定劳动仲裁协商期限,整个仲裁程序中双方随时能协商。
2.双方有协商意愿,收到仲裁受理通知书或答辩通知后便可开始。协商成功达成和解协议,能撤回仲裁申请。
3.协商不成,仲裁委按程序审理。仲裁委处理案件应在受理申请后四十五日内结束,复杂情况可延长十五日。协商时间算在仲裁审理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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