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这家公司拖欠我工资,因为没钱,所以介绍我去他分公司股东的公司上班,要我这边签了一个离职协议,好去下一家公司上班,这期间我一直追讨工资,直到我去劳动局投诉,才知道离职协议里面有一个不利于我的条款,4.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已无任何经济纠纷与劳动争议:也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他一直没给我工资,现在我已经仲裁了,案前调解给愿意付一半,我是否不接受,继续等仲裁结果会更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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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5:25:35 回复专业解答入职协议相当于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该条文将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拿一份,劳动者拿一份劳动合同的意思明确予以规定,双方应依法履行。劳动合同通常一式两份,是为了方便合同的双方都能保留作为证明(或证据,也便于双方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
律师解析 入职协议劳动合同并不是一回事,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有事实劳动关系的最佳证明。 入职协议属于简易合同,并未进行全面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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