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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没有竞业禁止规定

魏* 重庆-北碚区 劳动关系咨询 2025.08.25 13:27:59 389人阅读

股东有没有竞业禁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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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受竞业禁止规定限制情况依身份和协议而定。一般股东无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但身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依据法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不可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业务,否则公司有权将其相关所得收入收归公司。

同时,若股东与公司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不论是否为董高人员,都需按协议履行竞业禁止义务,违约则要担责。

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1.公司应明确董高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在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清晰规定。
2.与股东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3.股东需了解自身义务,避免因违规带来法律风险。

2025-08-25 17:57: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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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股东是否受竞业禁止规定限制取决于其身份和是否签订相关协议,一般股东无竞业禁止义务,董高股东及签协议股东需履行。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般股东不存在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不过,当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因其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不能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若违反公司可将其所得收入收归公司。此外,若股东与公司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无论其是否为董高人员,都必须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竞业禁止义务,违反约定就需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股东竞业禁止问题,要着重关注其身份以及有无相关协议约定。如果在股东竞业禁止方面有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8-25 17:20: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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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股东仅为普通股东,通常无竞业禁止义务,可正常开展业务。
(二)若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不能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若违反公司可要求其将所得收入归公司。
(三)若股东与公司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不论是否为董高人员,都要按协议履行义务,违反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025-08-25 16:26: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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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情况下,普通股东没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2.若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要求其对公司忠诚,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不能自营或帮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否则公司有权将其所得收归己有。

3.若股东与公司签了竞业禁止协议,不管是不是董高人员,都要按协议履约,违约需担责。总之,股东是否受竞业禁止限制,取决于身份和协议约定。

2025-08-25 15:21: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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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普通股东没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可自由开展业务。
(2)当股东兼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依据法律,其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不能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若违反此规定,公司有权要求其将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3)若股东与公司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不论其是否为董高人员,都必须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一旦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提醒:股东要明确自身身份和是否有竞业禁止协议,避免因疏忽违反规定而承担法律责任。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5-08-25 13:44:5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3、《合伙人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禁止是法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在法律上进一步的细化,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限内与任职单位展开竞争。相关知识:什么是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义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此限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范围和地域内不得与用人单位展开同业竞争。简言之,竞业限制义务是约定义务。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主要区别1、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取决于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取决于合同各方的约定。2、竞业禁止的对象主要限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竞业限制的对象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亦可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竞业禁止的期限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限内,任职期限届满则不再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竞业限制的期限为劳动合同终止后两年内。4、竞业禁止不需要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则需要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不支付补偿金则无法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法股东竞业禁止的具体规定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1、《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3、《合伙人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禁止是法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在法律上进一步的细化,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限内与任职单位展开竞争。相关知识:什么是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义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此限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范围和地域内不得与用人单位展开同业竞争。简言之,竞业限制义务是约定义务。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主要区别1、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取决于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取决于合同各方的约定。2、竞业禁止的对象主要限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竞业限制的对象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亦可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竞业禁止的期限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限内,任职期限届满则不再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竞业限制的期限为劳动合同终止后两年内。4、竞业禁止不需要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则需要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不支付补偿金则无法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法股东竞业禁止的具体规定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1、《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3、《合伙人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禁止是法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在法律上进一步的细化,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限内与任职单位展开竞争。相关知识:什么是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义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此限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范围和地域内不得与用人单位展开同业竞争。简言之,竞业限制义务是约定义务。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主要区别1、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取决于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取决于合同各方的约定。2、竞业禁止的对象主要限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竞业限制的对象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亦可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竞业禁止的期限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限内,任职期限届满则不再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竞业限制的期限为劳动合同终止后两年内。4、竞业禁止不需要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则需要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不支付补偿金则无法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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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23 429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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