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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确认是否存在诉讼时效

欧** 新疆-昌吉 劳动关系咨询 2025.04.16 19:03:37 407人阅读

劳动关系确认是否存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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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确认有诉讼时效。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属劳动争议,要先仲裁,仲裁时效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害那天算起。
2.仲裁时效可中断,像一方主张自己的权利、求有关部门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时,中断后时效重新算。
3.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无法在时效期申请仲裁,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算。
4.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在收到裁决书15天内向法院起诉。

2025-04-16 23:1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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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关系确认存在诉讼时效,仲裁时效为一年,还存在中断、中止情形,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在十五日内起诉。
法律解析:
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需先进行仲裁。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若期间当事人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仲裁时效中断,中断后重新计算。若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无法在仲裁时效内申请仲裁,仲裁时效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内起诉。这一规定保障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使双方及时行使权利。如果您在劳动关系确认时效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详细解答。

2025-04-16 21:45: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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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确认存在诉讼时效,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属劳动争议,适用仲裁前置,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权利被侵害日起算。
2.仲裁时效会因主张自己的权利、请求救济、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可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时效继续计算。
3.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内起诉。

建议:劳动者应及时关注自身权益,若发现权利被侵害,尽早收集证据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在时效期间内,若遇到问题可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以中断时效。如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无法申请仲裁,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证明时效中止。

2025-04-16 20:30: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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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作为劳动争议,遵循仲裁前置程序,仲裁时效为一年,起算点是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比如在工作中遭遇不合理辞退等情况,从意识到自身权益受损开始计时。
(2)仲裁时效会出现中断情况,当当事人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时,仲裁时效重新计算。例如劳动者向单位提出补发工资要求,此时仲裁时效中断。
(3)若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无法在规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仲裁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
(4)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至法院。

提醒:
劳动者需留意仲裁时效的计算和中断、中止情形,及时维护自身权益,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4-16 19:46: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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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行使权利。当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利被侵害时,要在一年仲裁时效内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避免时效经过导致权益受损。
(二)保留主张自己的权利证据。若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书面通知、沟通记录等,以便证明仲裁时效中断。
(三)留意时效中止情形。遇到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申请仲裁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及时申请仲裁。
(四)及时起诉。若对仲裁裁决不服,要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025-04-16 19:06:19 回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法的分类上虽属经济法的范畴,但从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制度设计来看,更应从属于民事诉讼。劳动关系确认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并不涉及对实体上的权利义务纠纷的处理,当然就不存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是否超过申诉时效的问题。从这种意义上说,确认劳动关系应属民事诉讼意义上的确认之诉。确认劳动关系仅仅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确认,单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来说不涉及劳动者具体的权益,而且在实际案例中,劳动者往往是因为实体权益受到侵害,在用人单位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才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以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申请,劳动者的权益必然受到侵害,如,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的确认、职业病诊断中劳动关系的确认等。为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不应当适用时效制度。根据民法理论,“诉”有三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在这三类“诉”中只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关系确认是否适用仲裁时效,但按照民法理论中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法理精神,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应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一)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看,劳动关系确认不适用仲裁时效制度仲裁时效制度规定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作出了不受一年诉讼时效期间限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一条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和适用仲裁时效问题作了进一步的界定,但未对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一年时效问题予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者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在时效期间进行审查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若劳动者只申请劳动关系确认,并不存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问题,那就不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争议”问题,当然也就不适用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因此,确认劳动关系虽属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但却不适用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二)从民法原理分析,劳动关系确认不适用仲裁时效制度劳动争议在救济途径上是民事处理的前置程序,其相关规定应适用民法的一般原理。第一,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讲,确认劳动关系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法律关系的确认,属于民诉中的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二,确认劳动关系只是对法律关系的确认,并没有权利义务被侵害的情形,尽管一方当事人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是为了进行下一步的权利维护。第三,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与将要进行的权利维护是两个诉,不能将下一个诉求中应该适用的法律规定放到确认之诉中适用,因为申请人提出确认请求不是在行使请求权,也不存在义务人履行义务的问题。因此,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时效是不合理的,您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近年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数量有所增长。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主要目的有以下两点:1.依此作为认定工伤或享受相关待遇的前提。2.以此作为要求连续计算工龄、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或生活费、支付经济补偿、办理退休等的前提。经调研,笔者发现目前劳动者存在以下三大认识误区:将档案存放关系与劳动关系混淆。有人误以为档案放在何处就是和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有的劳动者因此在离开单位十几年后又到,要求确认与档案所在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际提供劳动为前提,如仅是档案存放在某单位,但双方实际并不存在提供劳动、支付劳动报酬、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等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并不会认为双方还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与公司注销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混为一谈。有的劳动者在其提供劳动的公司被注销后,要求确认和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债权债务清理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达到补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支付工资等目的。但确认劳动关系主要依靠劳动者给谁提供劳动、谁给劳动者发放工资等情况做出判断,不会因为公司注销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问题,而认为劳动者与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混淆,导致劳动者白白浪费诉讼精力和成本,不如直接通过主张债权债务承担的方式处理,如,向劳动部门要求上级单位补缴保险费等。将非自愿被安排到其他公司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问题,与前后关联公司的劳动关系确认问题相混淆。有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此时,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很多劳动者要求确认变更工作前后的所有时间均是和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基于劳动者在各个时间段是分别与不同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这种诉讼请求无疑是得不到支持的。对于这种情况,《条例》已规定“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可依照该规定向新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无需单独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否则,可能会走弯路,白白耽误时间、浪费金钱。(李颖)延伸阅读: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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