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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保密协议时长一般是多久

吴* 重庆-武隆区 劳动合同咨询 2025.03.21 10:38:01 343人阅读

竞业保密协议时长一般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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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竞业限制期限方面,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上限为二年。在这二年内,劳动者受到限制,不能去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工作,也不能自行开展同类业务。这一规定是为了平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和劳动者就业权益。
(2)保密期限则不同,法律未明确其具体时长。它一般由双方在合同里约定,原则上只要商业秘密还存在,劳动者就负有保密义务。在实际情况中,保密期限可能会很长,取决于商业秘密的特性等因素。

提醒: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相关期限时应明确清晰。劳动者要注意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的区别,避免违约;用人单位要合理设置期限以保护自身权益,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3-21 12:5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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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业限制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时,要注意最长不能超过二年。在这二年内,劳动者要遵守相关限制,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工作,也不能自己开展同类业务。
(二)保密期限:没有法定明确时长,双方在合同里约定。应结合商业秘密特性等确定期限,只要商业秘密还存在,劳动者就有保密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025-03-21 12:55: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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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竞业限制期限:按法律规定,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期不能超两年。在这期间,劳动者不能去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也不能自己经营同类业务。

2. 保密期限:法律没明确规定保密时长,多由双方在合同里约定。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就得保密,实践中保密期可能很长,具体依合同和商业秘密特性而定。

2025-03-21 11:57: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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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竞业限制期限法定不得超过二年,保密期限一般无明确法定时长限制,由双方约定且可能伴随商业秘密存续。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上限为二年,在此期间劳动者受竞业限制约束。而保密义务方面,法律未明确规定保密期限,通常由双方在合同中确定。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就需履行保密义务,实践中保密期限可能很长,要依据合同约定和商业秘密特性等确定。若您在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方面遇到复杂问题,比如对合同期限约定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3-21 11:47: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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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竞业限制期限和保密期限规定确实存在明显差异。竞业限制期限法定最长不超二年,在此期间劳动者受限从业范围。而保密期限无明确法定时长,通常依双方合同约定,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就需履行保密义务。
2. 对于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严格遵守二年的期限规定,避免约定无效。同时,在保密协议中,要根据商业秘密的特性明确保密期限,确保自身商业秘密得到有效保护。
3. 劳动者需清楚竞业限制期限内自己的从业限制,避免违约。在面对保密义务时,要认识到只要商业秘密未公开,就需持续履行保密责任。

2025-03-21 11:25:57 回复

你好,司法实践中撰写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没有固定格式,你可以这样写: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乙方(职工):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在甲方职务: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受聘/服务于甲方,乙方有获得甲方商业秘密的机会,有利用甲方物质条件进行创作/经商的机会,为切实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并确保乙方不与甲方竞业竞争,根据国家及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以下术语在本合同中具有下列含义:  1.1本协议提及的有竞争关系是指与该员工在职、离职时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已开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  1.2本协议提及的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该竞争单位设立、直接/间接参股、控股、实际控制的单位;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竞争单位的关联企业;其他与甲方有竞争单位的单位。  1.3本协议提及的有竞争关系的地域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4本协议提及的限制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产品情况而定,此处可以详尽列明产品类别)。  1.5本协议提及的限制从事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业务情况而定,自行填写)。  1.6乙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6.1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的客户发生商业接触。该种商业接触包括为其提供信息、提供服务、收取订单、直接或间接转移公司的业务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对公司的业务产生或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不论是否获得利益;直接或间接在本协议第1.4条所列单位中拥有股份或利益、接受服务或获取任何利益;  1.6.2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本人或与他人合作直接参与生产、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1.6.3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直接或间接引诱、要求、劝说、雇用或鼓励公司的其他员工离职,或试图引诱、要求、劝说、雇用、鼓励或带走公司的其他员工,不论何种理由或有无理由,不论是否为自身或任何其他人或组织的利益;以其个人名义或以任何第三方名义怂恿或诱使公司的任何员工在其他单位任职;  1.6.4乙方向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服务、合作或劳务。  1.6.5(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补充)。  1.7不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开公司,均应在进入新用人单位就职前向公司书面说明新的用人单位的名称、性质和主营业务。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为乙方的职务发明、科研成果提供应用和生产条件,根据乙方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2.2甲方有权就乙方的竞业行为进行调查、索赔。  2.3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竞业限制补偿金。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日起两年内,乙方不得在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不向上述单位提供技术、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也不组建或参与组建(包括委托亲友组建)、或参股竞争单位。但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此款义务的地域限制为有竞争关系的地域范围。  3.2乙方从甲方离职前应当与甲方确认其是否开始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如乙方有竞业限制义务,乙方应向甲方索要《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参见附件一),乙方根据该通知书取得竞业限制补偿金,乙方拖延/拒绝领取通知书导致甲方没有及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不影响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如因特殊情况乙方可以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乙方必须取得甲方出具的《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参见附件二),取得该通知书后,乙方方能解除竞业限制义务。  3.3乙方不辞而别离开甲方时,竞业限制义务自其离开在甲方的工作岗位之日起自动开始,此种情况下,甲方无法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乙方不得以“甲方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乙方在本协议期限内如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乙方同意按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1.1乙方违约行为没有造成甲方损失或损失小于本条违约金计算数额总额的情况下,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标准:按本协议第6.1条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计算方式甲方应付乙方总额的倍加上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了调查、处理、纠正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所付出的经济损失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调查取证费等损失;  4.1.2乙方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大于4.1.1违约金计算总额的情况下,乙方赔偿标准:按本协议4.1.1条的计算的数额加上乙方或第三方获利数额/甲方直接与间接损失额计算违约金。  4.2乙方违反本协议竞业限制相关规定的,应立即停止违约,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五条竞业限制期限  5.1竞业限制期限:本协议签署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日起满两年失效。  5.2关于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劳动者义务,根据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  5.3甲乙双方劳动合同可能存在多次续签情况,本协议不必在每次续签劳动合同时另行续签,劳动合同期限内视为当然的竞业限制期。  第六条竞业限制补偿及其支付方式  6.1.1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由甲方按月向其支付,支付首日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次月日,以后每月日前支付相应款项,每月金额为元,共计个月,并由甲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法律无明确规定,此处补偿百分比可以自由选择一个额度,建议不低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50%之间)  6.1.2乙方应在离职前向甲方书面提供其本人的银行账户用于甲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乙方未提供账户、提供账户错误、账户注销等各种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及时支付该等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在此期间不免除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  6.1.3乙方拒绝接受、自行放弃、不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不免除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  6.1.4若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低于甲方所在地政府强制性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则甲方在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前予以补足到最低标准,在此之前,乙方仍应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6.2乙方领取补偿金时,应向甲方出示当前的任职情况证明,经甲方向乙方工作单位确认后方可领取。乙方逾期一个月未能向甲方提交任职情况证明,视为放弃该月的补偿金。  6.3乙方被新单位录用后应在一周内将新单位的名称及乙方的职位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将自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告知其工作单位。  6.4甲方如认为乙方已无竞业限制必要,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竞业限制义务,此项通知可以邮寄送达,以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地址为准(若乙方地址或联系方式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通知以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地址或联系方式为准),邮出七日后,乙方竞业限制义务自行终止,同时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补偿金。  6.5乙方可与甲方协商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但乙方不得单方面终止自己的竞业限制义务。  第七条其他  7.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提起诉讼均由甲方实际经营地人民法院管辖。  7.2《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7.3双方一致同意对本协议补充、修改时,以书面方式签订补充或者变更协议,该补充、变更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一: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  姓名:,身份证号码:,自年月日起,从公司离职。其所负有的竞业限制义务自年月日,开始生效。  竞业限制合同履行期间的竞业补偿,自生效日起算,计算与发放办法按照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日期:日期:

保密竞业限制协议范本主要以下内容:甲方: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精神,甲、乙双方就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事项,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一、乙方任职期间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二、根据甲方的经营情况,确定以下信息属甲方的商业秘密:经营战略、管理诀窍、进货渠道、客户资料、产品定价及报价资料、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产品生产技术和工艺规范、甲方确定的其它保密信息。三、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解除了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对知悉的商业秘密仍负有保密和不为自己或他人的经营活动使用之义务,直至该秘密被甲方认为不再是商业秘密。该协议的效力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终止。四、乙方如违约使用甲方商业秘密或导致秘密泄漏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须支付甲方违约金五万元人民币;如造成甲方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客的利益损失);触犯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五、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之后两年以内,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员工、代理人、顾问等;乙方在离职之前或者离职之后两年以内,不得抢夺乙方客户,或者引诱乙方其他员工离职,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得自营与甲方相同或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服务。六、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五万元,如造成甲方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客的利益损失)。七、甲方同意就乙方离职后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按月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补偿标准为每月元。八、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生效。甲方:年月日乙方: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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