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红字保密协议中约定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017-10-07 16:07:49 回复
咨询我
竞业限制协议适用于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最长不超过两年,经济补偿和违约金的标准由双方约定。由此可知竞业及保密协议的期限是2年。
2017-10-07 16:01:49 回复
咨询我
保密协议一般是两年,双方是可以约定保密期限的,在保密期间,双方都需要遵守保密的义务,否则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签订竞业协议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也就是说保密协议的时间规定不得超过两年。
2020-12-10 17:28:4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