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的发放以前(含当月)12个月的所在单位加权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的生育保险津贴的计发基数。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
(一)生育:顺产9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二)流产(含人工流产或引产):怀孕未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42天;怀孕满7个(妊娠)月流产的98天。由经办工作人员具体审核。如符合生育保险申领条件,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单位可以不再发放工资。超过生育津贴发放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按《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一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若双方有疑义,具体咨询卫计委。
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计算方法是:每年4月至次年3月,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即生育保险基数,可以根据自己的工资单计算出来保险基数。随之而变的是社保的生育津贴填报表也变更了,基数不再是由公司人员填写了,而是直接由社保出示单据,员工本人最好能够索要这张单据(钱还是打到公司帐户里),这样我们的生育津贴是多少就可以清晰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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