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不给抚养费的办法有:
1.可以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反映,由人民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督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2.如果对方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第2款,“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直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或者直接抚养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强制执行对方。强制执行的办法:一是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工资等劳动收入。二是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因此,只要对方具有支付能力,就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强制其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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